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60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国际商务中心14层06、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红锋,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红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