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