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2执1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6592225Y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同时从办案系统上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伟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将120005.26元案款交付法院,下欠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