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6月29日,住所地钟祥市。
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大桥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82065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鄂08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余雄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