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执保270号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汉大道守信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被告:**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胡集镇大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5111Y。
法定代表人:缪国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包 涵
书 记 员  李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