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6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大桥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82065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54956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6)鄂08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94609.68元及利息,鉴定费23934元,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在3510043.19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1045.22元及利息,鉴定费1067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9606元、受理费31525元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且冻结了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在荆门市利隆汇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租金。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8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802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如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