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8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5111Y。
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大桥路3号。
原告***与被告***、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