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2执4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8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xx元;2、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xxx元;3、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另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1宗位于子陵铺镇子陵村x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鄂x**,虽该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不动产证,但经商请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局,该局同意本院对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不动产进行现状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xx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鄂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