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2执4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8)鄂08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立案在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xx元及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xxx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有厂房、办公楼及综合楼,其中办公楼及综合楼现施工至第三层,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上述厂房、办公楼及综合楼,但因上述厂房、办公楼及综合楼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现正商请土地部门对上述土地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不宜强制执行。现厂房由被执行人委托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子陵村委会出租给案外人***,有租金收入,对上述租金收入,本院已依法裁定进行扣留。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该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余雄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