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8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xx元;2、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xxx元;3、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另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有厂房,该厂房由被执行人委托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子陵村委会出租给案外人***,有租金收入,对上述租金收入,依法应进行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厂房的租金收入直至达到4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