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2执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胡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80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xx元;2、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xxx元;3、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另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有厂房、办公楼及综合楼,其中办公楼及综合楼现施工至第三层,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申请本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现状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北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东宝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及综合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