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正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正路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异2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威海正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田村南山南苑路。
法定代表人:郑绍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谐家园35号-2。
法定代表人:张德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涝台村。
法定代表人:苗其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平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御康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鲁10执373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御康公司所有的位于御鑫家园小区64号楼1205、1304、1305、1308、1405、1408、1504室及65号楼1507、1607、1707、1807室共计十一套房产。威海正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权属执行异议,请求对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期间,2021年2月25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威海正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威海正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2017)鲁10执373号之十四执行裁定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孙文强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