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民初154号
原告: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二街交汇颐高上海街1号楼A-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3155838。
法定代表人:王兴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宝,男,本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供销社,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供销社沿街)。
原告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