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东银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异9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东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大陆工业品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刘新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处颐高上海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兴方,经理。

被执行人:马振波,男,1985年7月6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东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朱 磊

人民陪审员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