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557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李宅村。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颐高上海街1号楼A-7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回族,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临沂市坤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