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6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739072027。
法定代表人:望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常,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史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