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卿,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739072027。
法定代表人:望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阳经纬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