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云南金城嘉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五法立保字第494号
申请人:云南金城嘉禾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瑞丽市勐卯镇姐岗村委会帕色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琪峰、骆绍国,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金城嘉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文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