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马镇郭家凹村。
法定代表人黄道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海春,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系原告特别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5元退还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邓新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