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曾月初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271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月初,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710204877),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龙潭镇沉溪坪村蒋家坪组。
委托代理人:韩永,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个人信息不明,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月初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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