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与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执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1执3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