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催11号
申请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15B05。
法定代表人:陈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慧,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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