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6786

申请执行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1515B05

法定代表人陈璞,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

法定代表人李桦,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审  判  员   王 淼
代 理 审 判 员   丁海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