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4763号
本院2020年7月14日对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476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8民初5476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19行处
“知识产权法院”补正为“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人民陪审员 汪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