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7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B05。
法定代表人:陈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
法定代表人:池燕明,董事长。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1层A105。
法定代表人:张维国,经理。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06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玲霞,副总裁。
上诉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当事人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韬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书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〇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