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9民初3253号之二
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B05。
法定代表人:陈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06室。
法定代表人:池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尧尧,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第三人: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1层A105。
法定代表人:王川,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06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玲霞,董事长。
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韬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北京学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酷公司)、第三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书韬公司诉称,2018年6月8日,学酷公司与书韬公司约定学酷公司承接河南xx向上科技有限公司与书韬公司的合同义务,学酷公司欠书韬公司欠款613.105万元。学酷公司系天仕博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仕博公司对***公司享有债权8797万元。2019年1月29日,天仕博公司、学酷公司与书韬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学酷公司欠书韬公司的款项由天仕博公司偿还,天仕博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书韬公司,债权转让价款613.105万元,并已通知***公司债权转让事宜。书韬公司经与***公司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书韬公司与***公司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予以确认。本案中,***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春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