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初1269号
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B05。
法定代表人:陈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鲜鱼,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351号楼1至5层101室5层(05)501090。
法定代表人:何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韬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特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尹鲜鱼,圣特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薷、陈薪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书韬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书韬公司与圣特尔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EDBN20A26《软件使用许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圣特尔公司之日起解除;2.圣特尔公司返还合同款29822元;3.圣特尔公司返还书韬公司保证金10958元;4.圣特尔公司支付拖欠保证金的逾期违约金(以109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6日,书韬公司与圣特尔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圣特尔公司向书韬公司授权使用“E店宝电子商务ERP管理系统专业版2版本”(以下简称涉案系统),合同签订当日,书韬公司支付合同款35000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涉案软件无法正常使用,致使书韬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另,应圣特尔公司请求,2020年3月19日,书韬公司为圣特尔公司垫付多平台保证金共计11000元。2020年7月23日,圣特尔公司承诺返还保证金但至今未返还。
被告圣特尔公司答辩意见:对书韬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及所涉及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书韬公司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圣特尔公司未向书韬公司收取过保证金。书韬公司的保证金是支付给相关平台的,与圣特尔公司无关,圣特尔公司亦未出具过《还款承诺书》。有关保证金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酌减。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圣特尔公司(乙方)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涉案软件授权许可书韬公司(甲方)使用,圣特尔公司有义务保证涉案软件在授权期间内能够正常运行,授权期自圣特尔公司为书韬公司正式开通涉案软件主账号之日起三年。合同约定总价款35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书韬公司向圣特尔公司支付合同款35000元。
合同履行中,圣特尔公司与书韬公司口头约定,由书韬公司先行垫付圣特尔公司应向电商平台支付的保证金,后再由圣特尔公司返还书韬公司。2020年7月23日,圣特尔公司向书韬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书韬公司保证金10958元,如未按时归还自还款截止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圣特尔公司主张《还款承诺书》上的圣特尔公司的印章系伪造,但经多次释明法律规定及后果后,其仍明确表示不对印章真伪申请司法鉴定。
另查,圣特尔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签收本案起诉状。
以上事实,有书韬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银行转账客户回单、发票、保证金支付订单、《还款承诺书》、微信截图、网页截图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圣特尔公司自认其提供的涉案软件无法使用,对书韬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及返还合同款29822元无异议,且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书韬公司该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应承担相依法律后果。本案中,书韬公司提交了盖有圣特尔公司公章的《还款承诺书》,圣特尔公司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但经本院多次释明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圣特尔公司应当依约返还保证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圣特尔公司主张书韬公司请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书韬公司经询问亦未能就其损失情况进行说明或举证证明其除资金占用外的其他损失,故本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圣特尔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服务合同》于2021年3月2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合同款29822元;
三、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保证金10958元;
四、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负担1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慧玲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