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异36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窦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晓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B05。
法定代表人:陈璞。
本院在执行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韬公司)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执902号]过程中,豆神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豆神公司述称,因本案基础债权,即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博公司)对豆神公司的债权已经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冻结,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理由:新密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9月9日向豆神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19)豫0183执3436号,冻结天仕博公司在豆神公司处的款项2114926.08元;于2019年9月9日向豆神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19)豫0183执2957号,冻结天仕博公司在豆神公司处的款项279183.38元;于2020年6月3日向豆神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19)豫0183执4548号,冻结天仕博公司在豆神公司处的债权8460992.76元,以上合计10855102.22元。书韬公司依据〔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豆神公司的债权已包含在上述被冻结金额之内,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豆神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排除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1号裁决书,裁决:(一)豆神公司向书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131050元;(二)豆神公司向书韬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6999元,由豆神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书韬公司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相冲抵,故豆神公司应向书韬公司支付人民币86999元,以补偿书韬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因豆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韬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豆神公司发出(2021)京01执902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本院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豆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豆神公司以本案债权被其他法院冻结为由申请停止执行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乔晓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