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皖1321执437号
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与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7)皖13民终273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