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5民初423号
原告: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72号宏图大厦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5805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豪木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木佳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79420867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思科公司与被告豪木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思科环境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