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4财保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广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螺村东路2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1DM109,组织机构代码MA561DM10。
法定代表人:叶志立。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706E,组织机构代码621193706。
法定代表人:盛涛。
申请人广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968.7元予以冻结。2021年12月27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渝0154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本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237968.7元,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广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6日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履行完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存款237968.7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国海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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