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橙莱韵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14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橙莱韵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广建新苑14幢1层1-3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HM7NT62。
法定代表人:李昌海,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706E。
法定代表人:盛涛。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橙莱韵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黔0122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63675.2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橙莱韵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橙莱韵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675.25元及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 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坚
书 记 员  黄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