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环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民初3398号
原告:贵州新环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穿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HHCRL2N。
法定代表人: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玲,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一号2单元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706E。
法定代表人:盛涛。
原告贵州新环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新环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或者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新环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礼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 欢
书 记 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