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27号之一
原告: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姜清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湛星,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敏,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
法定代表人:盛涛。
原告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7.33元、财产保全费1058.67元合共2286元(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