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3民初3131号
原告***,女,1977年6月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胡方勇,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水东路万科***J-N楼负3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
本院受理原告李六谷诉被告*方勇、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