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与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开发区A4七楼。
被执行人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乐苑40号。
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与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6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2执56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65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淼
审 判 员  李辉
代理审判员  刘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