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执2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浦元元,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志伟、李叶清(受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乐苑。
法定代表人:顾育东,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锡仲裁字第6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18500元、违约金47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经查询,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本院至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乐苑实地调查,未找到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张贴公告。经向藕乐苑社区调查,其工作人员反映称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是注册在此,并不在此实际经营办公。因无锡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华明
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
代理审判员 尤 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