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

11403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与江阴东兴三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1403号
原告: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4七楼。
法定代表人:浦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婷,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东兴三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卞明荣。
本院在审理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东兴三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集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