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565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男,200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胡倩,女,199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锋。
原告**、**、胡倩与被告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胡倩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倩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陆望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亦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