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30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水富天池租赁站。
经营者:***,男,生于1964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水富天池租赁站申请执行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3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情况;7月19日通过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情况,经查询,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本院审查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0630执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