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30民初280号
原告:水富天池租赁站,住所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新区22栋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莲西村4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富天池租赁站诉被告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富天池租赁站于2020年9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富天池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水富天池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