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30民初6号
原告: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沙坪东路**号。
经营者:***,女,生于1965年8月30日,汉族,云南省水富市人,住云南省水富市。
被告: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莲西村40-1号(崇西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水富向家坝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