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审被告:***,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审被告:***,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莲西村40-1(崇兴北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种桂、***、***、福建省华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