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奥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3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3-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BXJ2XF。
法定代表人:邹拥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14X5。
法定代表人:叶文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建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源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源的银行账户存款124784.8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建源存款人民币124784.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