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1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