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755号 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四层416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石坡街1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周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