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阳城法执字第13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价款63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有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三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酒店附属设备一批,但上述财产已被本院另案[(2014)阳城法执字第84号]查封处理;除上述财产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