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育洪、林忠明与王庆阳、薛学华、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0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洪,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木坤,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忠明,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木坤,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思,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阳,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学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张育洪、林忠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学华、王庆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育洪、林忠明与王庆阳签订涉案《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圣地广场地下室水电安装工程包含消防、平时通风专业工程,室外给排水消防综合管网、室外电气综合管网工程预算书内及图纸所有的项目。张育洪、林忠明就已完成工程量向原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原审法院认为,该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7875号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旧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罗村镇圣地广场C区商业楼中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施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书采用按广东省最新定额套用佛山信息价不上下浮计算的结算方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20986628.45元。其中安装工程114665.86元。案涉《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为按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套用佛山市定额地信息下浮23%。故原审法院根据该报告书所列的安装工程金额为114665.86元,参照《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本案案涉工程款即为88292.71元(114665.8元下浮23%)。本院认为,(2017)粤0605民初17875号案申请鉴定主体为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内容为对其已施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该案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所列的安装工程与本案案涉工程不具有同一性,一审认定本案案涉工程款为88292.71元缺乏事实依据,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育洪、林忠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2.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