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平路20号***都市广场A栋7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3277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8771.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28日的利息为64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原、被告订立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承建的三水区大塘工业园区工程项目防水工程进行建设施工,被告在验收后一个月付清工程款。2021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结算至今,被告仍拖欠工程款498771.5元。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三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三被告就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威创公司辩称,被告***、***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以及案涉工程材料的实际使用人,答辩人并未在案涉合同上**确认,也没出具过任何文件证实被告***、***有权代理答辩人的相关业务,也并未授权被告***、***使用答辩人的专用章。由于答辩人并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不予确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共同辩称,***和***一起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两答辩人是独自与原告形成案涉合同关系,对此被告威创公司并不知情;两答辩人使用的案涉项目专用章并未获得被告威创公司的授权;两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无异议。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工程结算汇总表一份,证明双方已进行工程结算,目前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498771.5元。 被告威创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予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反映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威创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威创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所有合同都是***签名,威创公司对***实际施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都不知情。 2.印章备案记录、印章缴销回执各一份,证明威创公司注册登记的印章并不包含案涉项目章,威创公司并无授权***、***使用该项目章。 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份,证明***、***并非威创公司的员工,其二人无权代表威创公司进行结算。***、***的相关签名的法律后果不及于威创公司。 原告***、被告***、***对被告威创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在论理部分予以综合论述。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无证据提供。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佛山市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威创公司分别是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厂房C、厂房D、厂房E)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2020年8月1日,威创公司与***签订《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由***挂靠威创公司,以威创公司的名义承建上述工程项目,工程面积、合同价款、总工期、承包范围等事项以佛山市宏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威创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按主合同的约定承担应由威创公司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并向威创公司支付管理费。工程相关税金由***负责缴纳。税金、管理费由威创公司在工程款中扣减。另外,***还应向威创公司支付超期费用、建造师项目补贴、人员出场费用、工程材料费等。威创公司负责报建、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监督、收取工程款等,***负责工程施工等事项。 ***与***一起合伙承接案涉工程项目,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11月4日,***、***以威创公司的名义与***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发包单位为威创公司、承包人为***,工程名称是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二期)厂房C、D、E栋工程;***负责完成威创公司分包的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二期)厂房C、D、E栋所有防水工程。合同价款按工程面积计算,每月按实际完工量结算70%的进度款,工程完成后支付工程款80%,剩余20%工程款在甲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以威创公司代表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名。 2021年10月28日,威创公司与***对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二期)厂房C、D、E栋防水工程及增加工程进行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价为998771.5元,其中包括主体工程984251.5元、增加工程14520元,截止至2021年10月28日,已付工程款250000元,未付工程款748771.5元。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威创公司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厂房C、厂房D、厂房E)项目部专用章,***、***以及总工***、资料员***在结算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结算完成后,***收取了部分工程款,由于***、***、威创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遂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威创公司与***、***确认:***与***挂靠威创公司承接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厂房C、厂房D、厂房E)工程,案涉防水工程及增加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另查,威创公司提供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威创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后,故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2.三被告的责任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被告威创公司是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厂房C、厂房D、厂房E)的承建单位,被告***、***以被告威创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订立案涉《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案涉防水工程属于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厂房C、厂房D、厂房E)的一部分,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威创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他。另外,工程结算汇总表上加盖了被告威创公司佛山市华南纺织创新科技项目(厂房C、厂房D、厂房E)的项目专用章,具体与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是***、***、***、***。被告威创公司曾授权被告***、***以其名义对外组织工程施工,被告威创公司则为***长期缴纳员工社保,被告威创公司陈述其完全不参与案涉工程施工,显然与事实不符。虽然被告***、***及威创公司均确认项目专用章是被告***、***私自刻印使用的,但被告威创公司不能证明原告***对挂靠关系及私刻印章的情形是明知的,原告***有理由合理相信被告***、***有权代表被告威创公司与其订立案涉《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综上,被告威创公司系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在原告***完成相应工程后,被告威创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争议焦点二。原告***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被告***、***借用被告威创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被告威创公司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原、被告均确认案涉防水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被告威创公司已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确认截止至2021年10月28日尚欠原告***工程款748771.5未付。原告***自认收到部分工程款,诉请被告威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98771.5元合法合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施工面积计算,月结进度款70%,完工后支付工程款80%,余款20%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原、被告双方并未能举证证明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本院综合工程结算的情况,认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8日付清全部工程款,由于被告未清偿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从2021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分包或转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分包或转包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经审查,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抬头为被告威创公司。且案涉结算材料上加盖了被告威创公司的工程项目章,与原告具体对接结算的人员中包含被告威创公司长期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本案可认定挂靠人***、***以被告挂靠人威创公司的名义对外分包,故被告威创公司与被告***、***应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8771.5元及利息(以498771.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即885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威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