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2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池园镇芝南路1号农业服务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陶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205号南楼一楼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建筑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建设公司)、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国基建设公司对原告荣和建筑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2020年4月17日,原告荣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国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和建筑公司与反诉原告国基建设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5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33元,由福建省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684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